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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标题:被告人刘成龙、涂占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
作者:张敬辉 律师 时间:2015年01月25日
案例标题:被告人刘成龙、涂占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
案由:刑事案件 >>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 >> 故意伤害罪
审理机构: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查看沿革
文书字号:(2013)二中刑初字第1997号文书类型:刑事判决书
审结日期:2013-12-20审理程序:一审
审理人员:周建忠;李凯;吴炎冰
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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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3)二中刑初字第1997号
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。
被告人刘成龙,男,????年??月??日出生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羁押,同年4月26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。
辩护人赵xx、周xx,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人涂占辉,男,????年??月??日出生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羁押,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。
辩护人张敬辉,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(2013)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成龙、涂占辉犯故意伤害罪,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李宏出庭支持公诉。被告人刘成龙及其辩护人赵丽赟、周建新,被告人涂占辉及其辩护人张敬辉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,被告人涂占辉于2013年3月17日凌晨,因琐事与刘×2产生矛盾后,为发泄不满,纠集刘成龙等人持刀拦截刘×2未果。后于当日下午1时许,涂占辉伙同刘成龙等人前往本市房山区××公司二楼会客室内,刘成龙持刀刺扎刘的胸部及腹部,致刘×2死亡。被告人刘成龙、涂占辉作案后被查获归案。
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,公诉机关当庭宣读、出示了物证照片、书证、证人证言、鉴定意见、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。据此,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刘成龙、涂占辉无视国法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死亡,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被告人刘成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。其辩护人认为,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非被告人单一造成,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,亦应承担相应责任,并申请法院调取全部病历材料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;被害人有一定过错,中午双方约谈是凌晨约架行为的后续;刘成龙认罪态度好,主观恶性不深,基于让被害人服软而冲动犯罪,请求法庭予以充分考虑。
被告人涂占辉辩解其没有伤害的行为,不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其辩护人认为,刘×2主动给翟×打电话约来公司说和,涂占辉找尹×前往是为了同刘×2对质,涂占辉等人并未携带凶器,刘成龙扎刘×2的行为与涂占辉无关,涂占辉没有伤害的故意,不构成故意伤害罪;事件的起因并非仅仅因为刘×2与涂占辉之间的矛盾,翟×、杨×也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;刘×2的死亡与医院的不作为有直接关系,医院没有对刘×2进行必要的救治,涉嫌事后伪造手术记录。
经审理查明,2013年3月17日凌晨,被告人涂占辉因琐事与被害人刘×2(男,殁年30岁)产生矛盾,涂占辉遂纠集被告人刘成龙等人持刀拦截刘×2未果。当日13时许,被告人涂占辉再次纠集被告人刘成龙等人前往北京市房山区××公司二楼会客室内,刘成龙持刀刺扎被害人刘×2的胸部及腹部,伤及隔肌、右肾及右肾动脉,致刘×2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。被告人刘成龙、涂占辉作案后分别于2013年3月18日23时许、3月19日1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:
1、被害人刘×2于2013年3月17日14时59分至15时09分陈述:我被一个人扎在肚子上,扎我的人不认识,不熟,别的记不清了。
2、证人翟×证言及辨认笔录:2013年3月16日深夜,刘×2打电话约我去丰台区×歌厅唱歌,我和同住的杨×一起开我的蓝色吉利车去的。刘×2和两男两女在唱歌,喝的差不多了,刘×2叫边上一个男子找人带上家伙过来,在×影视基地门口见面,来一个干一个。刘×2又给涂占辉打电话,骂骂咧咧,说什么没听清,还摔酒瓶子。我上了一次厕所,回来时刘×2还在给涂占辉打电话,接没接不知道。刘×2要用我电话给涂占辉打,就抢走我手机,杨×给要了回来,后来刘×2打电话叫人,给谁打的不知道。2时许,刘×2等人先出来上车走了,我给涂占辉打电话说刘×2骂他,还从市里调人来,马上就到,在×影视基地门口见面。涂占辉让我去他家,我和杨×一起去的,涂占辉在电话里和刘×2对骂。过了会,涂占辉说"你在哪,我过去找你",就挂了电话。"成龙"也从楼上下来,涂占辉和"成龙"开奔驰,我和杨×开我的车,到了×影视基地门口,来了一辆黑色轿车,下来三四个人和涂占辉说话,说什么没听清。涂占辉从车后背箱拿了一把砍刀给"成龙",他自己也拿了一把,我和杨×从旁边垃圾站捡了两根木棍,之后三辆车去刘×2的公司。涂占辉敲门,没人开,涂占辉就骂,说了句在影视基地门口等你,就回了影视基地。我们拿着东西在车下等着,一会来了辆开的很慢的越野车,涂占辉拿刀追没追上。又到刘×2公司,涂占辉敲门,出来一个女的,涂占辉问"刘×2呢",那女的说走了,这时涂占辉带来的一个人踹了那女的一脚,我们就走了。3月17日早上,刘×2打电话说"昨天晚上喝多了,什么都记不清了",后来又说跟我聊聊这事就算了。我说中午过去,再后来刘×2又打电话问谁把他车砸了,我说不知道。12时许,涂占辉打电话叫我到刘×2那,我就拉着杨×去×车站见面。涂占辉开着奔驰,副座是"成龙",尹×和一个戴眼镜男子坐后座。我跟涂占辉说刘×2打电话说有人把他车砸了,涂占辉就骂"我找他去,砸他车怎么了"。我们六人到刘×2的公司,涂占辉把车停在公司,我把车停在路边。我们都空着手,涂占辉走在前面,到了楼上第二间会客室,我还没进屋,听见里面挺乱的。屋里对方是四个人,刘×2捂着肚子在沙发角站着,脸色挺难看,黑车司机在刘×2北边的沙发上坐着,一个男子在刘×2东边对着窗户站着,面前是一个电脑,一个男子往外走。"成龙"拿着一把黑色弹簧刀,好像甩了甩又合上,刀上有东西甩出来,是什么没看清。涂占辉说"成龙""你扎他干什么"。"成龙"没说话,涂占辉就骂刘×2"这事没完,回来再找你",还对刘×2的人说赶紧弄走,有人说上医院,我们就下楼走了。18时许,尹×打电话说刘×2死了,我给涂占辉打电话说"刘×2死了,你赶紧带'成龙'自首",涂占辉说已经把"成龙"送走了。没有别人扎刘×2,也没有别人动手,我不知道"成龙"为什么扎,"成龙"一直住在涂占辉家。尹×叫"小仔",杨×叫"康子",戴眼镜男子叫"小孟",具体叫什么不知道。去找刘×2是说刘×2骂人的事。翟×辨认出1号照片上的人(刘成龙)就是在房山区××公司内持刀扎伤刘×2的"成龙"。
3、证人杨×证言及辨认笔录:2010年我来北京打工认识的翟×,2013年2月我和他住在丰台区的出租房。2013年3月17日1时许,翟×让我去丰台区×ktv唱歌,刘×2和两男两女在唱,刘×2给涂占辉打电话让他来唱歌,开始涂占辉还接,后来就不接了,刘×2就一直打,后来刘×2喝多了摔酒瓶骂人。刘×2想用翟×的电话给涂占辉打,翟×不让,刘×2就抢手机,我给要了回来。刘×2就让跟他一起唱歌的男子打电话从城里叫人到影视基地门口聚齐,不服的都来,来一个砍一个,我就劝他。过约一分钟,刘×2被人拉出去,还打电话骂人,之后他们就开车走了。我也上了翟×的蓝色吉利车,翟×给涂占辉打电话,我们就去了涂占辉家。涂占辉在打电话和对方骂,之后涂占辉穿上衣服就往外走,"成龙"在后边跟着。我和翟×跟出来,涂占辉从奔驰车后备箱拿出一把砍刀给了"成龙",他自己拿了一把小点的刀。涂占辉和"成龙"在前,到×影视基地门口的一个垃圾站我和翟×每人找了一根木棍,一起到刘×2公司。因没开门,又回到影视基地门口等刘×2找的人,涂占辉拿刀在车下站着,"成龙"没下车,我和翟×拿着木棍也下车了。这时过来一辆黑色轿车,下来两个人和涂占辉说话,每人拿着一把刀,我知道他们是涂占辉找的人了。等了会,从刘×2公司那过来一辆越野车,涂占辉拿刀追没追上,又回到刘×2公司,我也跟着去了,后来的黑色轿车也去了。涂占辉和跟着他的人都拿刀,我们上了公司二楼,涂占辉敲门,刘×2媳妇出来,涂占辉问"刘×2去哪了",刘×2媳妇说不知道,黑色轿车上的两人之一踹了刘×2媳妇一脚,涂占辉就带人走了,我和翟×也回家了。17日三四时许,刘×2给翟×打电话,没听清说什么,翟×说明天再说。七八时许,刘×2又给翟×打电话,我听刘×2说"龙哥,昨天晚上怎么回事,我喝多了,有什么事到公司说说",翟×说行。13时许,涂占辉给翟×打电话,说一会到刘×2那,在×公交车站见面。之后去刘×2公司,涂占辉把车停在公司门口,涂占辉车上下来四个人,空手上了二楼。我和翟×跟着上楼,到第二个房间是会客室,我见刘×2捂着肚子,他弟弟和一个男的扶着刘×2。涂占辉说"去看病,这事咱没完"。屋里还有一个黑车司机,"成龙"正往后腰别一把黑色的弹簧刀。涂占辉说"干嘛用刀扎人",刘×2被人扶到车上走了,我和翟×也走了。晚上,尹×给翟×打电话说刘×2死了。没有别人拿刀,没有别人动手,我不知道"成龙"为什么扎刘×2。我们去的六个人,"成龙"一直住在涂占辉家,还有尹×、一个戴眼镜男子,叫什么不知道。因为刘×2喝多了,说砍我,我有气才去找他的。杨×辨认出7号照片上的人(刘成龙)就是持刀在房山区××公司内扎伤刘×2的"成龙"。
4、证人尹×证言:2013年3月16日22时许,涂占辉打电话问我是不是给刘×2发过短信或打电话挑拨过他俩的关系,我说没有。17日4时许,涂占辉又给我打电话,还是这个问题,我说没,他就让我白天过去找他,一起找刘×2对质。17日11时许,我到丰台区涂占辉家,他和一个戴眼镜的出来,让戴眼镜的给"龙飞"打电话,门口还有"小龙"。我们四人上了涂占辉的奔驰车,戴眼镜的坐副驾驶,我和"小龙"坐后座。在321车站,"龙飞"开着蓝色吉利车和杨×来了。13时许,我们到了刘×2公司,涂占辉把车停在楼下的一辆黑色三厢轿车后面。我们四人往楼上走,"龙飞"他俩没注意。上了楼梯到了第二间会客室,涂占辉先进的屋,刘×2坐在沙发上,刘×2弟弟在沙发前茶几边上,一个黑车司机在屋子一角待着,一个应聘的人在和刘×2说话,还有一个胖胖的戴眼镜男子在屋里玩电脑。涂占辉进门就指着刘×2骂,刘×2说没说话没注意,"小龙"弯腰在刘×2对面,用拳头打了刘×2肚子三五下,"小龙"打完后往门口走,到门口一背手,我见他右手拿着一把单刃刀,刀上有血。刘×2弟弟说了句去医院的话,就扶着刘×2下楼。涂占辉就骂"小龙""你傻×呀,动刀"。"小龙"没说话,我们就下楼了,涂占辉还骂刘×2"跟你没完"就走了。黑车司机开车,副驾驶坐着刘×2,去哪了不知道。路上涂占辉跟"小龙"说了句"有什么事往我身上推","小龙"不言语。我拉了他一下,见他上衣上有红色的血点。晚上听说刘×2死了,我给"龙飞"打电话确认了,又给涂占辉打电话,无法接通。涂占辉叫我去和刘×2对质,他怎么和其他人说的我不知道,没叫我去打架,我没拿东西,别人拿没拿不知道。就"小龙"打了刘×2,别人没动手。我不清楚
"小龙"的刀哪来的,刀刃长约19厘米,"小龙"穿白色外套。
5、证人刘×1证言及辨认笔录:我在堂哥刘×2位于房山区的××公司打工,2013年3月17日13时许,刘×2在公司二楼会客室被人扎了,我报警了,后我将刘×2送到×医院,抢救无效死亡。2013年3月16日20时许,刘×2、刘×2妻子、王×1、王×2、姓范的和我在公司吃饭,23时许,刘×2、王×1、王×2带着两个女孩"扬扬"、"娜娜"去唱歌。17日2时许,刘×2打电话说"辉子"在×找他谈点事,让我拉着他和王×1、姓范的去。到×影视基地大门口见"辉子"、"小康"、"龙飞"等十多个人四五辆车拿着刀在路上站着,我一看不像是谈事,没停车就跑了。对方没追上,我就给"辉子"打电话想调解一下,"辉子"说"今天就要砍刘×2,他骂我我还怎么混,我现在就找他,到他公司二楼了"。我又给刘×2妻子打电话,她说"辉子"来了,看人没在就走了。然后我们往影视基地走,因为当时王×1也叫了几个朋友,应该是助阵去了,但我们到影视基地时他朋友还没到,等我们跑了,对方不知道怎么追上王×1朋友了。王×1朋友给王×1打电话说"什么情况,怎么这么多人又拿刀又开车的",王×1就要去找他朋友,我们就送他去了,之后我们三人回公司了。上午见刘×2的奥拓车玻璃被砸了,不知什么时候砸的,之后我听刘×2说他给"龙飞"打的电话,约下午谈这事,电话里刘×2还问车是不是"龙飞"砸的,"龙飞"说不知道。13时许,"辉子"、"小康"、"龙飞"、"小仔"等六七个人到公司二楼会客室,当时我、刘×2、姓范的在屋里,"辉子"就对刘×2说"你骂我让我怎么混"。之后一个男子冲在沙发上坐着的刘×2就扎了两刀,左右腹部各一刀,之后他们就出去了。我不知道扎人的叫什么,是"辉子"叫来的人,刀是十厘米左右的不锈钢弹簧刀,刀刃有五六厘米。扎完之后,"辉子"还对刘×2说"这事没完,咱回头再说"。我听王×1说喝酒时刘×2骂"辉子"、"龙飞","辉子"不干,要收拾刘×2。
刘×1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人(杨×)是"小康";3号照片上的人(涂占辉)是"辉子";6号照片上的人(尹×)是"小仔";8号照片上的人(翟×)是"龙飞";1号照片上的人(刘成龙)是持刀扎伤刘×2的人。
6、证人范×证言及辨认笔录:2013年3月17日13时许,我、刘×2、刘×1和一个应聘男子、一个姓蔡的出租司机在刘×2公司二楼会客室,刘×2坐在一进门左侧的沙发上和应聘人谈话,我在窗户边上玩电脑,司机站着看我玩。这时进来五六个男的,走在前面的戴墨镜,进屋后我记不清是谁先说的话,刘×2叫了声"辉哥",这人就说刘×2面很大,骂刘×2两句,从他后面过来一个男子拿着刀走到刘×2面前朝刘×2胸前扎了两刀,刘×2弟弟说把刘×2送医院,戴墨镜男子说行。刘×2弟弟和我搀着刘×2往外走,这几个男的跟着下楼,他们的车正好挡在我们车后面,戴墨镜男子说了句"刘×2这个事等你回来再说,没完",说话口气挺横的,然后他们几个就走了。刘×2被扎了右腹后部1刀,左腋下1刀,左腋下有液体流出,右腹后部有血流出,胳膊有划伤。刘×2没有动手,戴墨镜的是头,动手的约1.7米,体态较瘦。我们去×医院,到后就直接进抢救室。16日晚刘×2和朋友去歌厅唱歌了,17日2时许,刘×2弟弟刘×1叫起我来,我见刘×2及他弟弟和一个叫"光哥"的人,听他们说在歌厅与"辉哥"或是"龙飞"的弟弟打架了,当时"光
哥"还叫了一帮哥们来,"光哥"的人差点被打,"光哥"叫刘×2去把这事说说。刘×1开车拉着刘×2、"光哥"和我去了大兴旧宫与"光哥"的人聊了10来分钟,刘×2喝多了没解释清楚,我们三人就回公司了。经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,范×辨认出3号照片上的人(涂占辉)是"辉子"。
7、证人王×1证言:2013年3月16日18时许,我、王×2在刘×2的公司喝酒,22时许我们和公司两个女员工去×歌厅唱歌,开的是王×2的现代越野车。后来,刘×2给一个叫"龙哥"的打电话,让他过来一起玩,"龙哥"带着"小康"来了。不知过了多久,突然刘×2和"小康"撕扯起来,我过去拉架,没打起来。接着刘×2招呼走,"龙哥"、"小康"也走了,刘×2给刘×1打电话接的我们。刘×1和"小范"开一辆奥拓来的,回去时好像刘×1开着现代拉着我、刘×2和王×2,那两个女的坐的是小范开的奥拓。回去的路上,刘×2给对方打电话,意思就是跟对方吹牛,说自己在×电影厂一带说了算,要干他们,并约在电影厂。经过×电影厂时,见有三四辆车在那等着,我们没停车直接回公司,刚一进公司,就有人追过来了,我们的人就赶紧把公司的门给锁上了,刘×2推开他办公室的窗户向外喊报警,那意思就是吓唬他们,接着他们就走了。过了10多分钟,刘×2、刘×1、"小范"开现代车送我回家,正好也经过电影厂,那里停着三四辆车,手里拿着家伙还下来人,冲我们大喊停车,我们没停就走了。路上好像刘×2又给对方打了电话,是刘×1拿过电话说的,大概意思就是劝说对方,具体没听清。3月17日三四时许,把我送回去后,他们就走了。下午我给刘×2打电话,是刘×1接的,说刘×2让昨天那帮人扎了两刀,现在医院。18时许我来的公司,刘×1说刘×2已经死了,还说上午是刘×2给对方打电话约到公司来解决昨天发生的矛盾的。离开歌厅路过×电影厂时遇到的那几辆车和后来追到公司的几辆车应该是一伙,因为是刘×2给对方打电话约的,那意思就是说自己很牛,谁也不服,就是在约架,但后来肯定是见对方人多,就没停车直接回的公司。
8、证人焦×证言:公司是我男朋友刘×2开的,我住在公司二楼第一间,会客室在隔壁。2013年3月16日20时许,刘×2和朋友在公司吃饭喝酒,22时许,王×2说去唱歌,就走了。17日3时许,我听见很多人上楼,涂占辉喊刘×2,有人敲我的门,我见涂占辉和"龙飞"和他的小弟"小康",后边的人我不认识,我往楼梯方向看,看到了尹×。他们七八个人,每人手里拿着砍刀,涂占辉问刘×2呢,他后面一个男的踹了我一脚,涂占辉和"龙飞"就拦了一下,我说他喝酒还没回来呢,涂占辉就说"见到他告诉他,给我打电话什么意思,这事没完",他们就走了。过了会,刘×2进屋边打电话边拿了件衣服急匆匆的也走了,早上起来我见停在楼下的奥拓车前风挡被人打碎了。10时许,我在走廊里看见刘×2给"龙飞"打电话,问昨天晚上怎么回事,和他的车玻璃谁砸的还约下午见面。之后有面试的给刘×2打电话,我就回屋睡觉了。13时许,我听到很多脚步声上来,其中有人喊刘×2,会客室有茶几响的声音,接着有人匆匆下楼,我当时也没在意,直到刘×2弟弟打电话说刘×2被扎了,我起床见会客室沙发上有一小块蹭的血迹。17时许,刘×2弟弟说人够呛,我到医院后见到刘×2,没5分钟就不行了,抢救无效死了。
9、证人项×证言:2013年3月16日19时许,刘×2、他女朋友、刘×1、范×、"王哥"、"晓光"几人一起在公司吃饭,23时许,带我和"娜娜"去×ktv唱歌。唱歌的有我、"娜娜"、刘×2、"王哥"、"晓光"五个人,刘×2开的"王哥"的现代越野车。过了会,刘×2叫来了"龙哥"和他的一个兄弟。17日1时许,我接男朋友电话出了房间,三五分钟回来,就看见刘×2喝多了耍酒疯,在给一个叫"辉哥"的打电话,一直开着免提,但是对方不接,他就嘴里不停的骂"辉哥"。刘×2还在屋里摔酒瓶子,"王哥"就劝刘×2让他别喝多了耍酒疯,"王哥"喊我和"娜娜"都回去吧。这时刘×2不知什么原因又和"龙哥"带的兄弟吵了起来,但是没动手。"王哥"、"娜娜"和我先下楼在车上等刘×2和"晓光",约10分钟,"龙哥"先下来的,刘×2后下来,回到公司我就睡觉了。我不知道刘×2怎么和"龙哥"小弟吵起来的,当时都要走了,两个人吵得挺凶的,这人要冲刘×2动手,要往前冲,被"晓光"拦住了,"晓光"对这人说"刘×2喝多了,你搭理他干什么",然后拉开了两人。
10、证人蔡×证言:我平时开黑车,经常拉刘×2就认识了,经常帮他接人。2013年3月17日中午,刘×2打电话让我接个人,13时许,我领着这个人到了刘×2公司二楼,刘×2和他的一个朋友在。过了几分钟,从外面进来四五个人,没注意拿什么东西,我见过其中的两个,我就出去了。我的车后停着一辆黑色奔驰,我出不去,没一会,这几个人出来了,有几个上了奔驰,外面还有一辆蓝色吉利。接着刘×2弟弟和他朋友搀刘×2下来,刘×2捂着肚子对我说"大哥,你赶紧拉我去×医院"。路上他弟弟说刘×2让人给扎了,我见刘×2手上有血,把他送到医院我就走了。
11、证人王×2证言:2013年3月16日晚上,我和刘×2、刘×2弟弟、"晓光",还有一个姓王的一起在刘×2公司吃饭喝酒,喝的晕乎乎的时候,又来了两个男的,我也不知道是谁。后来刘×2弟弟问我借汽车钥匙,我就给他了,再之后发生什么我就不知道了。3月17日10时许,我醒来发现是在刘×2公司一间客房睡的,我问刘×2"昨喝多了吧,喝了多少白酒",他说"是,都喝吐了,一共喝了5瓶"。我问"昨去歌厅了吧,都谁啊",他说"好几个人呢"。11时许,我出去一趟,12时许又回刘×2那里,开车走到刘×2院外的小路时,对面过来两辆车,我还想村里还有这么好的奔驰呢。走到刘×2公司院门口时,院里出来一辆车,后座上刘×2的一个员工就冲我摆手,让我掉头,这时刘×2弟弟给我打电话说"哥,你快点跟着我走,我哥被人扎了,去×医院"。我赶到医院的时候,刘×2已经躺在急救室里了,医生正给他抢救,我见刘×2肚子的左右两边各一个伤口,晚上刘×2弟弟说刘×2死了。
12、证人陈×(×医院医生)证言:2013年3月17日14时许,有一名被扎伤的男子送到我们医院,我到急诊外科会诊。那名男子30岁左右,左胸腋中线有一刀扎伤,伤到胸腔,右肾有一刀扎伤,现在肾内出血,右前臂有一刀扎伤,左肘有一刀扎伤,胸腔出血,腹腔内有积血,肾破裂,他的伤是锐器伤。病人休克状态,有生命危险,处于危险期,待病人稳定后才能做下一步处理。
13、证人李×1(×医院医生)证言:我是外六科主治医师。2013年3月17日下午,我接陈×大夫电话,说急诊接了一个危重的病人,我迅速赶回医院。到急诊看见一名刀伤病人,心率、血压不是很稳定,当时病人有意识但比较烦躁,看过伤口后就让病人办理住院,准备手术。之后把病人送进病房,在急诊的时候已经做了b超和ct,我们就开始抗休克治疗,术前准备,对表浅伤口做清创缝合并对病情进行进一步评估。清理左侧胸部的时候,发现伤口内有网膜脱出,考虑到腹腔内有脏器损伤,然后请了普通外科的大夫会诊,考虑是不是联合手术及手术方式,会诊的结论是腹腔镜探查,必要时开放手术。会诊后继续抗休克治疗,同时备血,病人的情况越来越差,逐渐出现呼吸心跳停止,我们给予心肺复苏,气管插管,这个过程约一小时,病人的情况没有改善,之后宣布死亡。我是刘×2的主治大夫,负责指导刘×2的诊断治疗过程,陈×大夫负责查房、汇报病情、检查。在救治的过程中,公安机关曾给刘×2做过一份笔录,当时刘×2的血压心跳不稳定,情绪烦躁紧张,疼痛也比较厉害,民警也就问了两个问题,我怕影响抢救就打断了问话。
14、证人李×2证言:2012年2、3月份,翟×在我家租房,别人都叫他"龙飞"。翟×和他媳妇,及他的一个小弟杨×一起住。翟×有一辆蓝色吉利三厢轿车。2013年3月17日14时许,我接到翟×电话说涂占辉带手下"成龙"把刘×2扎了,是在刘×2家里,当时有涂占辉、"成龙"、尹×、还有他们两个,他说他到后都扎完了。尹×都叫他"小仔"。
15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:现场位于房山区××公司。该公司位于一出租楼房内,出租楼共两层,一层为房主居住,二层为××公司。公司西侧有一条南北走向的水泥路,水泥路面上可见31厘米×32厘米范围的点状血迹1(拍照后,棉签蘸取一处),血迹1南侧距楼梯口624厘米,西侧距水泥路西侧路沿248厘米。中心现场位于楼道南侧房间的西数第二间,该房间为××公司会客室。会客室靠西墙放有一组"u"型沙发,"u"型沙发靠南墙一端上可见6厘米×1厘米的片状血迹2(拍照后,棉签蘸取一处)。棉签蘸取水泥路面上点状血迹一处;棉签蘸取会客室内外侧把手上潜在脱落细胞一处;棉签蘸取会客室门内侧把手上潜在脱落细胞一处;棉签蘸取沙发上片状血迹一处。
16、物证照片证明作案工具折叠刀、刘成龙上衣的情况,并经被告人刘成龙当庭确认无误。
17、扣押决定书、扣押清单证明涉案物品均已扣押在案。
18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:经对刘×2尸体进行尸表及解剖检验,其损伤主要分布在左腋下、右腹部、左肘及右前臂。左肘部损伤与左胸部损伤可以一次性形成;右前臂损伤与右腹部损伤可以一次性形成。左胸部及右胸部之损伤创缘整齐,创壁光滑,创角一钝一锐,创道分别进入胸、腹腔,符合单刃刺器刺击形成;解剖见左腋下刺创创道进入胸腔,刺破膈肌;右腹部刺创创道进入腹腔,刺破右肾及右肾动脉,左胸腔积血约800毫升,腹腔积血约2500毫升。鉴定意见:刘×2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击胸部及腹部,伤及隔肌、右肾及右肾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。
19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: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,支持送检01(血迹1)、04(血迹2)、05(刘×2紫色上衣上血迹)、09号检材(刘成龙上衣上血迹)为刘×2所留;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,刘×2是刘×3、庞×的生物学儿子。
20、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×派出所接报案记录、"110"出警单、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侦查支队"110"接处警记录、"110"出警单、受案登记表、立案决定书证明:公安机关接刘×1报警后受理案件的情况。
21、破案报告、到案经过证明:2013年3月18日23时许,侦查员在北京丰台区×出租房内将刘成龙抓获。2013年3月19日1时许,侦查员在北京市丰台区×134号出租房将涂占辉抓获。
22、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刘成龙、涂占辉的身份情况。
23、户籍材料、住院病历、死亡通知书证明被害人刘×2的身份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。
24、被告人刘成龙供述:2013年3月17日1时许,我在涂占辉家,他说刘×2骂他,让我跟他去刘×2家摆个场子,吓唬吓唬刘×2。涂占辉开着他的奔驰车拉着我,还有一辆蓝色轿车。我们两辆车到房山区刘×2的公司,还没进门,有人把门关上了。我们往回走,到×门口,涂占辉不知给谁打电话,一会来了一辆轿车,我们三辆车去了刘×2的公司。大门是开的,我们五六个人上楼,我从涂占辉车上拿了一把东洋刀,别人拿没拿东西不知道。挨屋敲门,出来一个女的,不知谁问刘×2在吗,那女的说不在,有人踹了那女的一脚,涂占辉拦着不让踹,我们就走了。我和涂占辉回到涂占辉家,别人去哪不知道。13时许,我在涂占辉家吸了半分冰毒,精神有点迷糊,涂占辉要开车走,我就跟他一起走。快到刘×2公司,我见后边还有一辆车,就是凌晨的那辆蓝色轿车,车上涂占辉说一会不能动手,刘×2认怂就行了。我跟着他们六七个人上了刘×2公司二楼,进了右手第二个门,我站在门口。屋里有沙发,有电脑桌应该是个会议室,有三四个人,在干什么没注意,刘×2坐在沙发上正说话,说什么没在意,涂占辉说什么我也没在意。我想赶紧完事,出去玩去,我觉得不就是让刘×2服个软吗,就拿出别在腰上的弹簧刀,将刀打开,走到刘×2跟前,右手持刀,扎了刘×2肚子一下,力量小了,刘×2衣服太厚没反应,我感觉没扎进去,就又扎了刘×2右边腰一下,还扎了一下,是左边还是右边腰记不清了。刘×2用手捂着腰部,脸憋红了。刀上有血,我用手把血抹了,折好刀别在腰上。有人搀着刘×2往外走,我也出去上了涂占辉的车,刘×2他们去哪了没看见。回涂占辉家的路上,涂占辉问我用刀扎刘×2了吗,我说扎了,还问扎到了吗,我说扎到了,问扎了有多深,我说有两厘米,涂占辉说就是吓唬吓唬刘×2,干嘛用刀扎了,我说没事,死不了。到了涂占辉家,他把我送到一个宾馆就走了。第二天晚上,我在×被警察抓了。扎刘×2的黑色单刃刀是我从地摊买的,好玩,壮胆用,长约20厘米。没人知道我带刀去,刀我随身别在裤腰上,随时带着。我一个人扎的刘×2,上车后看见我上衣有血,刀上没有血了,我把刀用水洗了,手也洗了。
25、被告人涂占辉供述:2013年3月16日24时许,刘×2打电话叫我去丰台区×酒吧喝酒,他说和"龙飞"还有他的两个哥们在一起。我说太晚了不去,刘×2还叫我去,我就挂了电话,刘×2一直给我打电话,我就没接。3时许,"龙飞"打电话问我在哪,说来找我,我就同意了。过了十几分钟,"龙飞"到我家,说刘×2喝多了,骂他,也骂我,要不服气就到×门口去找他,他找了两车人在×门口等着。"龙飞"问我去不去,我说去。我开自己的奔驰车拉着"小龙","龙飞"开着他的吉利,拉了几个人不知道。我的车在前,到了×门口,没看见人,"龙飞"给刘×2打电话,接电话的是刘×2找的人,我说"不知道你是谁,不知道你来什么意思",对方说是刘×2叫来的不知道什么事,我说"刘×2骂我,我找他来了"。对方说刘×2喝多了,还说过来找我。我就下车,从车上拿了一把武士刀,"龙飞"从自己车上拿出一把关公刀,等着对方来。过了十几分钟,从刘×2公司方向过来一辆越野车,车到我们跟前要停,我拿刀过去,车就开跑了。我和"龙飞"开着车就去了刘×2公司,刘×2女朋友在,说不知刘×2去哪了。我身后不知谁踹了刘×2女朋友一脚,我说"别踹,跟她没关系,走吧,明天再说"。我拉着"小龙"回我家,"龙飞"他们去哪不知道。回家的路上,我见×门口附近路边停着一辆黑色现代途胜车,我问司机是不是等刘×2的,对方说不是,我拿刀下车,现代车就跑了,我没追上就回家了。17日12时许,"龙飞"打电话说刘×2叫咱们过去,我说去。我们在×车站聚齐,"龙飞"跟我们说去吓唬吓唬刘×2,打他几个嘴巴,以后好跟他要钱。我开车拉着"小龙"、"小仔","龙飞"拉着"小康",我们5人到了刘×2公司,我把车停在院里一辆奇瑞车后边,"龙飞"把车停在院外路边。我们一起上楼,我是头一个,"龙飞"在我后边,剩下的人在后边。二楼第三个门是会议室,我见刘×2和一个男的坐在沙发上说话,刘×2弟弟和另一个男的在电脑桌玩电脑,我说"刘×2,你昨天晚上为什么骂我",刘×2说"你先坐那,我跟他说点事"。我刚坐沙发上,"小龙"就跑到刘×2面前,右手朝刘×2的肚子打了几下,我见刘×2用双手捂着肚子,嘴里喘着粗气,我感觉"小龙"是用刀扎的刘×2。我起来叫刘×2弟弟,让他扶刘×2去医院,刘×2弟弟和一起玩电脑的人扶着刘×2下楼,我也下楼把车挪开,他们开着奇瑞走了。我拉着"小龙"、"小仔"走的,"龙飞"拉着"小康"走的。路上我问"小龙"是不是拿刀扎刘×2了,"小龙"说没扎多深,没事,死不了,我说"你怎么不听话,不是说打两个嘴巴就得了吗,你怎么拿刀扎人","小龙"没说话。我把"小仔"放在×车站,就和"小龙"回的我家,"小龙"在我家待着,我去房山区×村找我女朋友了。5时许,"龙飞"打电话说刘×2死了。我和女友去了一个无名旅馆住宿,18日22时许,我去丰台区找宫×,24时许在宫×家被抓。扎刘×2的时间是2013年3月17日13时许。"小龙"还叫"成龙",我叫他去找刘×2,因为刘×2骂我,我找人找他打架。我想吓唬吓唬刘×2,打他几个嘴巴,没想到后果。我没见"小龙"拿刀,"小龙"有一把黑色单刃折叠刀,长约20厘米,他随身带着,是不是用这把刀扎的我不知道。我们到刘×2公司时没拿东西,别人没动手。"小龙"是给我干活的,"龙飞"是打车认识的,"小仔"、"小康"是通过"龙飞"认识的,我们都是朋友。我是通过"小仔"认识的刘×2,也是朋友。
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、质证,本院对言词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及其他证据均予以确认。
在本院审理期间,经本院主持调解,附带民事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被告人刘成龙、涂占辉的近亲属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×3、庞×、刘×4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.1万元,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被告人刘成龙、涂占辉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翟×、杨×、尹×的附带民事诉讼,并对刘成龙、涂占辉表示谅解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刘成龙受被告人涂占辉纠集,遇事不能冷静处理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死亡,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被告人刘成龙、涂占辉均系故意伤害犯罪的主犯,鉴于二人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,取得被害方谅解,本院对二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成龙、涂占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刘成龙、涂占辉的辩护人分别所提关于医疗过错方面的辩护意见,没有充分证据支持,本院不予采纳;对刘成龙的辩护人所提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,本院亦不予支持。刘成龙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一定过错,中午双方约谈是凌晨约架行为后续的辩护意见,经查,在案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刘×2中午与被告方见面并非出于约架的目的,刘×2亦未实施构成刑法意义上过错的行为,故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,本院不予采纳;所提刘成龙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,本院酌予采纳。被告人涂占辉所提其没有伤害的行为,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刘×2主动给翟×打电话约来公司说和,涂占辉找尹×前往是为了同刘×2对质,涂占辉等人并未携带凶器,刘成龙扎刘×2的行为与涂占辉无关,涂占辉没有伤害的故意,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,经查,涂占辉纠集刘成龙等人于案发当日凌晨即持凶器拦截过刘×2,涂占辉在侦查阶段供述过对刘成龙平时随身携带折叠刀主观明知,其中午又带刘成龙等人去刘×2的公司,进屋后的表现并非对质的状态,足见其对刘成龙的伤害行为具有概括的犯罪故意,并放任犯罪后果的发生,故此项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,本院均不予采纳。涂占辉的辩护人所提事件的起因并非仅仅因为刘×2与涂占辉之间的矛盾,翟×、杨×也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的辩护意见,本院酌予采纳。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成龙、涂占辉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、第五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、第四款、第四十五条、第四十七条、第六十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刘成龙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8年3月17日止)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。
二、被告人涂占辉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)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一份。
审判长:周建忠代理审判员:李凯代理审判员:吴炎冰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:吴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