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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:
作者:
张敬辉
律师 时间:
2014年10月31日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: (一)为乡(镇)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,需要使用土地的; (二)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; (三)因撤销、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。 依照前款第(一)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,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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